問題詳情

12 下列有關行政程序法之時效規定,何者錯誤?
(A)人民對公家機關之公法上請求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超過 10 年不行使即消滅
(B)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C)合法授益行政處分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 2 年內為之
(D)行政機關對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權,自處分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應於 5 年內為之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15385
統計:A(3),B(0),C(2),D(8),E(0)

用户評論

061】評論

D選項是行政程序法121條第一項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

frank】評論

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n二年內為之。n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n;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