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頭】評論
集會遊行法第6條 不能集會遊行的地點一、總統府、正副總統官邸、行政院、考試院、司法院、各級法院。二、國際機場、港口。以上兩款內政部 不得於300公尺 (立法院/監察院可以O)三、重要軍事設施地區。 國防部 不得於300公尺四、各國駐華使領館、代表機構、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館長官邸。n外交部 不得於50公尺
【QQQQQQQQQ】評論
同意樓上 真的太誇張了
【frank】評論
集會、遊行不得在左列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一、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二、國際機場、港口。三、重要軍事設施地區。四、各國駐華使領館、代表機構、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館長官邸。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內政部劃定公告;第三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國防部劃定公告。但均不得逾三百公尺。第四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外交部劃定公告。但不得逾五十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