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 乙向甲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00 萬元,並提供價值 200 萬元之 A 車為甲設定質權以為擔保。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質權之設定固以交付占有為要件,但如乙仍有使用 A 車之必要,得依民法第 761 條之規定以占有改定之 方式以代交付
(B) A 車經設定質權後,為丙所盜,甲於 2 年內未向丙請求返還者,其動產質權消滅
(C)如甲係經許可以受質為營業者,乙未於取贖期間屆滿後 5 日內取贖 A 車時,甲取得質物之所有權,其所 擔保之 100 萬元債權同時消滅
(D)甲之質權因 A 車滅失而消滅。但如乙因 A 車之滅失而得請求損害賠償者,不在此限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困難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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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asd5213042】評論

第885 條 (設定質權之生效要件)I質權之設定,因供擔保之動產移轉於債.....看完整詳解

肉桂】評論

質權:債務人(乙,出質人)拿物品(A車)給債權人(甲,質權人)做擔保。質權(A車)擔保之債權,債權人(甲)有拍賣物質(A車)所得的金額受清償時,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Jacqueline Qi】評論

(A)民法§885:「質權之設定,因供擔保之動產移轉於債權人占有而生效力。質權人不得使出質人或債務人代自己占有質物。」(B)民法§898:「質權人喪失其質物之占有,於二年內未請求返還者,其動產質權消滅。」(C)民法§899-2:「質權人係經許可以受質為營業者,僅得就質物行使其權利。出質人未於取贖期間屆滿後五日內取贖其質物時,質權人取得質物之所有權,其所擔保之債權同時消滅。」(D)民法§899第一項:「動產質權,因質物滅失而消滅。但出質人因滅失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者,不在此限。質權人對於前項出質人所得行使之賠償或其他請求權仍有質權,其次序與原質權同。給付義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向出質人為給付者,對於質權人不生效力。前項情形,質權人得請求出質人交付其給付物或提存其給付之金錢。質物因毀損而得受之賠償或其他利益,準用前四項之規定。」

費歐娜】評論

D的意思是: 乙可以因為A車的滅失 向甲請求損害賠償嗎? 國文真的不太好 願好心人提供白話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