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忘記背後,努力面前】評論
D選項確實有爭議。C確定是錯的。先附上解釋內容:釋字469(A)「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與憲法第七條平等權、第十五條工作權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三年時失其效力。(C)是客觀條件,非主觀條件:對非視覺障礙者,非主觀努力可以達成盲人至人民選擇職業之自由,如屬應具備之主觀條件,乃指從事特定職業之個人本身所應具備之專業能力或資格,且該等能力或資格可經由訓練培養而獲得者,例如知識、學位、體能等,立法者欲對此加以限制,須有重要公共利益存在。而人民選擇職業應具備之客觀條件,係指對從事特定職業之條件限制,非個人努力所可達成,例如行業獨占制度,則應以保護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始得為之。且不論何種情形之限制,所採之手段均須與比例原則無違。(D)也參照上面內容。查系.....看完整詳解
【yoyo (111消特已上】評論
主觀條件限制基於公益考量限制從事...
【咪咪貓】評論
釋字649號(A)立法保障視障者的工作權是為了特別重要公益目的(B)解釋結論為違反平等原則、工作權、比例原則(我用刪去法是因為並無提及法律保留原則,不過還是有點疑惑...)(C)選擇職業的客觀條件限制(此種限制無法透過後天努力而改變,C可確定一定是錯的)(D)理由書原文: 「人民選擇職業應具備之客觀條件,係指對從事特定職業之條件限制,非個人努力所可達成,例如行業獨占制度,則應以保護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始得為之。 且不論何種情形之限制,所採之手段均須與比例原則無違。」(和A有點矛盾)
【小孩子才做選擇】評論
除了D以外 B算對真的蠻奇怪的我用搜索功能這整個釋字從來沒提過法律保留原則
【小孩子才做選擇(已上榜)】評論
除了D以外 B算對真的蠻奇怪的我用搜索功能這整個釋字從來沒提過法律保留原則
【@(司法警正取上榜)】評論
釋字第64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