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35. 下列何者不屬於「教師法」中教師所享有之權利?(A)提供教學興革意見 (B)待遇福利等權益及保障 (C)爭取專業尊嚴的罷教權 (D)保障權益的申訴權
【評論內容】
教師法 第 16 條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五、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八、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評論主題】35. 下列何者不屬於「教師法」中教師所享有之權利?(A)提供教學興革意見 (B)待遇福利等權益及保障 (C)爭取專業尊嚴的罷教權 (D)保障權益的申訴權
【評論內容】
教師法 第 16 條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五、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八、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評論主題】8.直接教學法被視為是有效的學科教學法,直接教學法包括哪些細節?甲、設定學習目標乙、複習先備知識和技能丙、提供示範、模仿和舉例說明丁、分組合作學習戊、評量學生表現並提供回饋(A)只有甲、丙、
【評論內容】
直接教學法具有以下幾項特徵:
(1)以老師為中心的教學、訂定系統的教學計畫、仔細地選擇教學目標、使用結構性強的課程、與細步而排序明確的教材、運用有效的教學方法來進行教學、注意學生的專注度和學習動機、老師隨時監控學生的進步情形、以及重視評量與教學的配合等。
(2)強調分散式的教學,採用多單元活動設計方式進行小步驟的教學,每節課均含新教、練習與複習不同內容的教學活動,每項活動均不超過10~15分鐘。此種設計可避免學生注意力易分散及過度學習的缺失,並可提昇學生的辨別力及長期記憶力。
(3)教學生認識一樣東西或一個概念時,如錢幣、車子,範例的選擇宜提供正例和負例,正例的選擇著重差異愈大愈好,如將所有的錢幣都拿給學生看,以...
【評論主題】8.直接教學法被視為是有效的學科教學法,直接教學法包括哪些細節?甲、設定學習目標乙、複習先備知識和技能丙、提供示範、模仿和舉例說明丁、分組合作學習戊、評量學生表現並提供回饋(A)只有甲、丙、
【評論內容】
直接教學法具有以下幾項特徵:
(1)以老師為中心的教學、訂定系統的教學計畫、仔細地選擇教學目標、使用結構性強的課程、與細步而排序明確的教材、運用有效的教學方法來進行教學、注意學生的專注度和學習動機、老師隨時監控學生的進步情形、以及重視評量與教學的配合等。
(2)強調分散式的教學,採用多單元活動設計方式進行小步驟的教學,每節課均含新教、練習與複習不同內容的教學活動,每項活動均不超過10~15分鐘。此種設計可避免學生注意力易分散及過度學習的缺失,並可提昇學生的辨別力及長期記憶力。
(3)教學生認識一樣東西或一個概念時,如錢幣、車子,範例的選擇宜提供正例和負例,正例的選擇著重差異愈大愈好,如將所有的錢幣都拿給學生看,以...
【評論主題】20. 新北市推出多元探索、創意無限之「創客桃花源方案~創客築夢」活動計畫。是以何概念推廣之?(A)1 個好點子、2 人做做看、3~5 好友齊分享(B)1 人用心、2 人合作、3 人成創意社群(C)1
【評論內容】
創客桃花源方案 4-1 創客築夢 :以「動手創客 123」(1 個好點子、2 人做做看、3~5 好友齊分享)概念進行推廣
摘自: http://blog.sina.com.tw/lin4169/article.php?entryid=650899
【評論主題】41.關於個別化教育計畫(IEP)的相關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IEP 內容兩年再重新檢討即可(B)學前的各年段都可訂定轉銜輔導及相關服務(C)每一位學生的 IEP 都應訂有行為功能介入方案(D)I
【評論內容】
(A)每學期至少檢討ㄧ次。
(C) 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 支援
(D) 本法第二十八條所稱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訂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
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
二、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
三、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達成學期教育目標之評量方式、日期及標準。
四、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
五、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
前項第五款所定轉銜輔導及服務,包括升學輔導、生活、就業、心理輔導、福利服務及其他相關專業服務等項目。參與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及相關教師、學生家長;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及學生本人參與,學生家長亦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
【評論主題】33. 三合充實模式「才能庫」(talent pool)的形成,是先從全校學生當中鑑定出多少百分比在普通能力或任何特殊領域表現優異的學生?(A)15%至 20% (B)10%至 15%(C)5%至 1
【評論內容】
旋轉門模式(RDIM)
1.理論:選出全校前15-20%的才能庫學生,接受TypesI和II的充實經驗,並鼓勵才能庫中較優秀的學生繼續探索TypeIII的充實活動。(Renzulli,1985)
2.Renzulli & Reis(1997)利用RDIM的原理來發展模式與課程設計,此稱為全校性充實模式。
3.全校性充實模式是早期旋轉門模式的改編,並以三合充實模式為基礎。
摘自:https://www.ptt.cc/bbs/sp_teacher/M.1236528247.A.E43.html
【評論主題】29. 魏氏兒童智力量表第四版刪除了哪些分測驗,以降低過於偏重有時限之作業量表?(A)圖畫補充、符號尋找、物型配置(B)連環圖系、物型配置、迷津(C)連環圖系、符號替代、迷津(D)圖形設計、符號替代、
【評論內容】
WISC-IV與WISC-III之差別(量表的改變)
(一)刪除的分測驗:連環圖系、物形配置、迷津。
(二)保留的分測驗:類同、詞彙、理解、常識(交替)、圖畫補充(交替)、圖形設計、記憶廣度、算術(交替)、符號尋找、符號替代
(三)新增的分測驗:圖畫概念、數字序列、矩陣推理、字詞推理四項。
【評論主題】5. 每次學生有正向行為表現,老師便給予具體的稱讚以增強學生的行為。老師所採用的「連續增強」較適用下列哪一個學習階段?(A)獲得 (B)維持 (C)調整 (D)類化
【評論內容】
類化期:當做得又快又好時,應提供在不同情境下技能類化的練習。
流暢期/熟練期:加強技能的速度與品質。
維持期:提供日常生活中多次練習的機會,以「熟能生巧」。
獲得期/習得期:為維持學生學習動機,此階段「避免錯誤」即可。不必要求學習反應完全正確。
新特殊教育通論(許天威),第 407頁
【評論主題】10.洪老師在教學過程中,一再提醒學生要講清楚自己的意思,且經常請學生說說看:「你是怎麼知道的?」洪老師的做法所隱含的教育觀,比較偏向下列何種主義或學派?(A)存在主義 (B)後現代主義 (
【評論內容】
觀念分析學派,又稱倫敦學派
1. 主要學者有:Peters.Hirst.謝富勒....
2. 主張:
a. 利用觀念分析釐清含混的語言問題
b. 重視科學知識
c. 論證:利用嚴謹科學方法分析、驗證
d. 屬於次元性語言:也就要明確、清晰的語言
【評論主題】8.直接教學法被視為是有效的學科教學法,直接教學法包括哪些細節?甲、設定學習目標乙、複習先備知識和技能丙、提供示範、模仿和舉例說明丁、分組合作學習戊、評量學生表現並提供回饋(A)只有甲、丙、
【評論內容】
直接教學法具有以下幾項特徵:
(1)以老師為中心的教學、訂定系統的教學計畫、仔細地選擇教學目標、使用結構性強的課程、與細步而排序明確的教材、運用有效的教學方法來進行教學、注意學生的專注度和學習動機、老師隨時監控學生的進步情形、以及重視評量與教學的配合等。
(2)強調分散式的教學,採用多單元活動設計方式進行小步驟的教學,每節課均含新教、練習與複習不同內容的教學活動,每項活動均不超過10~15分鐘。此種設計可避免學生注意力易分散及過度學習的缺失,並可提昇學生的辨別力及長期記憶力。
(3)教學生認識一樣東西或一個概念時,如錢幣、車子,範例的選擇宜提供正例和負例,正例的選擇著重差異愈大愈好,如將所有的錢幣都拿給學生看,以...
【評論主題】29就行為學習的觀點,刺激與反應之間的連結強度,與反應的正或負向結果有關,這種現象,可用桑代克的下列哪一個定律來說明?(A)準備律 (B)效果律 (C)練習律 (D)接近律
【評論內容】桑代克提出影響刺激與反應關係建立的法則有三:練習律、準備律和效果律。 練習律---隨練習的次數而定。
【評論主題】35. 下列何者不屬於「教師法」中教師所享有之權利?(A)提供教學興革意見 (B)待遇福利等權益及保障 (C)爭取專業尊嚴的罷教權 (D)保障權益的申訴權
【評論內容】
教師法 第 16 條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五、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八、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