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5. 下列何者不屬於「教師法」中教師所享有之權利?
(A)提供教學興革意見
(B)待遇福利等權益及保障
(C)爭取專業尊嚴的罷教權
(D)保障權益的申訴權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37407
統計:A(14),B(4),C(629),D(4),E(0)

用户評論

黃小兒】評論

教師法 第 16 條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五、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八、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