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5 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繼承人為二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繼承登記時,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為何種登記?
(A)公同共有之登記
(B)無法辦理登記
(C)全部為申請人單獨所有之登記
(D)分別共有之登記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59504
統計:A(312),B(2),C(6),D(19),E(0)

用户評論

【用戶】邱懷平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土登第120條繼承人為二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繼承登記時,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其經繼承人全體同意者,得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登記。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他繼承人。

【用戶】邱懷平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土登第120條繼承人為二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繼承登記時,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其經繼承人全體同意者,得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登記。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他繼承人。

【用戶】邱懷平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土登第120條繼承人為二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繼承登記時,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其經繼承人全體同意者,得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登記。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他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