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邱懷平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土地法第212條因左列各款之一徵收土地,得為區段徵收一、實施國家經濟政策二、新設都市地域三、舉辦208條第一款或第三款之事業前項區段徵收,謂於一定區域內之土地,應重新分宗整理而為全區土地之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