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邱懷平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第73條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權利人聲請之。其系由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前項聲請,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登記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緩,但最高不得高過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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