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0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多少為其申報地價?
(A)百分之一百二十
(B)百分之八十
(C)百分之六十
(D)百分之四十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84211
統計:A(15),B(420),C(10),D(17),E(0)

用户評論

【用戶】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平均地權條例第16條【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用戶】祝念祖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平均地權條例第16條【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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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平均地權條例第16條【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