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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甲對乙有於今年(下同)5月31日到期之買賣價金金錢債權,乙對甲有於6月30日到期之消費借貸金錢債權。甲於7月1日主張抵銷,乙於7月5日回覆同意甲之抵銷的主張。試問:因甲主張抵銷而消滅之債之關係,於何時發生效力? (A)5月31日(B)6月30日(C)7月1日(D)7月5日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專技◆民法概要- 101 年 - 101年 專技普考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民法概要)#9417答案:B第 334 條 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前項特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第 335 條 抵銷,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其相互間債之關係,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前項意思表示,附有條件或期限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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