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3. 根據兒童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六歲以下幼兒不可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所謂不適當之人是指:1.無行為能力之人 2.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3.有法定傳染病之人 4.身心有嚴重缺陷之人
(A)1234
(B)234
(C)124
(D)123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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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s71100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1...

【用戶】鄭霓

【年級】小三上

【評論內容】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1條被罰的有一百三十五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的人,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對於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的兒童及少年,不得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而所謂不適當之人,指的是無行為能力人、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兒童、有法定傳染病者、身心有嚴重缺陷者或是其他有影響受照顧兒童及少年安全之虞者。也就是說,讓十一歲的哥哥照顧五歲的妹妹,縱使十一歲的哥哥已具備生活自理能力,也是違法行為。衛福部: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113446

【用戶】鄭霓

【年級】小三上

【評論內容】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1條而被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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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1條被罰的有一百三十五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的人,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對於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的兒童及少年,不得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而所謂不適當之人,指的是無行為能力人、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兒童、有法定傳染病者、身心有嚴重缺陷者或是其他有影響受照顧兒童及少年安全之虞者。也就是說,讓十一歲的哥哥照顧五歲的妹妹,縱使十一歲的哥哥已具備生活自理能力,也是違法行為。衛福部: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113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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