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年刑法新修正第四十一條有關易科罰金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A)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易科罰金
(B)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易服社會勞動
(C)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易服社會勞動
(D)易服社會勞動之履行期間,不得逾二年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25619
統計:A(215),B(160),C(230),D(101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法學與法系、自首之要件、刑法中止犯與準中止犯

用户評論

陳佳琪】評論

第 41 條Ⅰ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Ⅱ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Ⅲ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Ⅳ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 Ⅴ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Bao-Yuan Liu】評論

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蘿莉萌】評論

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