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甲有土地一筆,A 為該土地之三七五租約承租人。甲於民國 90 年 1 月 10 日因經商關係積欠 B 鉅額債務,為解決問題,甲於 91 年 6 月 10 日向 C 借款並將該土地設定抵押權於 C。今因政府辦理公共工程,徵收甲該筆土地,發給補償費。試問:債權人 B可否主張就該補償費,對 A 或 C 有優先受清償之權?其理由何在?請分別申述之。(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4715
統計:A(1),B(3),C(28),D(327),E(0)

用户評論

【用戶】阿鴻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不太懂期貨商的意思? 有人知道嗎!?

【用戶】yao-hsing wan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期貨屬於無實體交易也就是電子交易現實生活是拿不到的

【用戶】愛新覺羅載湉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期貨合約(英語:Futures contract),簡稱期貨(英語:Futures),是一種跨越時間的交易方式。買賣雙方透過簽訂合約,同意按指定的時間、價格與其他交易條件,交收指定數量的現貨。通常期貨集中在期貨交易所,以標準化合約進行買賣,但亦有部分期貨合約可透過櫃台交易進行買賣,稱為場外交易合約。期貨是一種衍生工具,按現貨標的物之種類,期貨可分為商品期貨與金融期貨兩大類。參與期貨交易者之中,套利者(或稱對沖者)透過買賣期貨,鎖定利潤與成本,減低時間帶來的價格波動風險。投機者則透過期貨交易承擔更多風險,伺機在價格波動中牟取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