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2.土地法對房屋及基地租用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約定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八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規定之標準強制減定之
(B)以現金為租賃之擔保者,其擔保金額,不得超過二個月房屋租金之總額
(C)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出租人得收回房屋
(D)基地出賣或房屋出賣時,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68593
統計:A(347),B(21),C(61),D(30),E(0)
用户評論
【彭】評論
土地法第97條: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 限。 約定房屋租金,超過前項規定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前項所定標準強制減定之。
【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A:約定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八】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 規定之標準強制減定之
【Chiao】評論
請問c選項,如果是用建築基地租用來看,依據土地法第103條,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年”以上時,出租人得收回房屋。這樣c選項是不是也可以算是錯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