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9 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經董事會決議召集本年度股東常會之日期及議案,下列何者不得以臨時動議之方式提出?
(A)解除董事競業禁止義務
(B)甲股東建議 A 公司合理捐贈慈善事業,以善盡社會責任
(C)提議於三個月後另行召集股東臨時會並提前改選全體董事監察人
(D)追究董事具有利益衝突之交易行為責任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困難0.394737
統計:A(15),B(1),C(11),D(3),E(0)
用户評論
【TimeToFly】評論
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1規定:「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召集股東會時,關於公司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項、第二百四十條第一項及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之決議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A):為公司法第209條之規定,故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B)、(C):為法無明文之事項,股東會可決議,但不拘束董事會。(D):為公司法第212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