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na Chien】評論
法院組織法 第 8 條 直轄市或縣(市)各設地方法院。但得視其地理環境及案件多寡,增設地方法院分院;或合設地方法院;或將其轄區之一部劃歸其他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不受行政區劃限制。在特定地區,因業務需要,得設專業地方法院;其組織及管轄等事項,以法律定之。第 31 條 省、直轄市或特別區域各設高等法院。但得視其地理環境及案件多寡,增設高等法院分院;或合設高等法院;或將其轄區之一部劃歸其他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不受行政區劃之限制。第 47 條最高法院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
【Cathy Peng】評論
那如果改成新北市(直轄市)呢?就可以設高等法院了吧????
【林明正】評論
最高法院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高等法院設於→省、直轄市或特別區域地方法院設於→直轄市或縣(市)
【obailai】評論
已無台北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