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5.依民法規定,關於小額遺失物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遺失物於通知或招領逾 15 日間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或變賣之價金
(B)如不能依規定通知或招領,自拾得日起逾一個月,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或變賣之價金
(C)遺失物於法定期間如無人受領,由拾得人與招領機關各分得 2 分之 1
(D)拾得物如易於腐敗或其保管需費過鉅者,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得為拍賣或逕以市價變賣之,保管其價金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82609
統計:A(18),B(13),C(234),D(7),E(0)

用户評論

【用戶】必上榜,沒有退路!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A/B)807之1(D)806

【用戶】寶兒(活出自己的精彩)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 807-1 條 遺失物價值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者,拾得人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之人。其有第八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之情形者,亦得依該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前項遺失物於下列期間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或變賣之價金: 一、自通知或招領之日起逾十五日。 二、不能依前項規定辦理,自拾得日起逾一個月。 第八百零五條至前條規定,於前二項情形準用之。

【用戶】寶兒(活出自己的精彩)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 806 條 拾得物易於腐壞或其保管需費過鉅者,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得為拍賣或逕以市價變賣之,保管其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