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依現行<特殊教育法>之規定,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因身心發展狀況及學習需要, 得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延長其修業年限,以延長幾年為原則?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26066
統計:A(71),B(111),C(19),D(10),E(0)

用户評論

【用戶】Mini Lin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答案應該改B.2年特殊教育法 第 12 條 為因應特殊教育學生之教育需求,其教育階段、年級安排、教育場所及實施方式,應保持彈性。特殊教育學生得視實際狀況,調整其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其降低或提高入學年齡、縮短或延長修業年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第 7 條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得依其身心發展狀況、學習需要及其意願,向學校申請延長修業年限;學生未成年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前項申請,國民中小學應報鑑輔會鑑定及主管機關核定後,通知申請人。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應經學校審核後,通知申請人。第 8 條 前條申請延長修業年限,其最高延長期間規定如下:一、國民中小學:二年。二、高級中等學校:四年。三、專科學校五年制:四年。四、專科學校二年制:二年。五、大學:四年。

【用戶】阿吐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第 8 條

【用戶】Stephanie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答案應為B兩年

【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