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 依現行稅捐稽徵法規定,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納稅義務人得自繳納之日起幾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但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 錯誤,溢繳稅款者,其退稅請求權自繳納之日起幾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A)5 年、10 年
(B)10 年、15 年
(C)5 年、無限期
(D)10 年、20 年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79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whappy501】評論
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第一項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納稅義務人得B自繳納之日起十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但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其退稅請求權B自繳納之日起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