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appy501】評論
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第一項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納稅義務人得B自繳納之日起十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但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其退稅請求權B自繳納之日起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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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第一項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納稅義務人得B自繳納之日起十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但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其退稅請求權B自繳納之日起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