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n Chin Chen】評論
第 66 條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因故出缺或無法視事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重新提出人選,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其任期重行計算四年,不得連任。
【貼貼樂 ( ̄︶ ̄)↗】評論
法院組織法 第66條 (檢察官之職等)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特任;主任檢察官,簡任第十四職等;檢察官,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四職等。高等法院及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檢察官,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薦任第九職等;繼續服務二年以上者,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地方法院及分院檢察署檢察長,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主任檢察官,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薦任第九職等;檢察官,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試署檢察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候補檢察官...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檢察總長因故出缺時,以下處理方式,何者為是?(A)司法院院長應於2個月內重新提出人選 (B)行政院院長應於3個月內重新提出人選(C)總統應於3個月內重新提出人選 (D)法務部部長應於2個月內重新提出人選修改成為檢察總長因故出缺時,以下處理方式,何者為是?(A)司法院院長應於2個月內重新提出人選(B)行政院院長應於3個月內重新提出人選(C)總統應於3個月內重新提出人選(D)法務部部長應於2個月內重新提出人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