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錄音,錄影及電磁紀錄等可為證據者,審判長於通常審判程序應為如何之調查?
(A)轉譯成文書,以文書宣讀方式調查
(B)以設備顯示聲音,影像,符號或資料,使當事人辨認或告以要旨
(C)選項皆是
(D)選項皆非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66667
統計:A(33),B(702),C(314),D(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第一編 法例 、無效判決、交互詰問

用户評論

【用戶】五色幸運草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165-1 條前條之規定,於文書外之證物有與文書相同之效用者,準用之。錄音、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相類之證物可為證據者,審判長應以適當之設備,顯示聲音、影像、符號或資料,使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辨認或告以要旨。

【用戶】五色幸運草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165-1 條 前條之規定,於文書外之證物有與文書相同之效用者,準用之。錄音、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相類之證.....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