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下列何者非屬都市計畫法規定都市計畫迅行變更之原因﹖
(A)因災害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時
(B)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時
(C)土地權利關係人為促進其土地利用時
(D)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時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49057
統計:A(3),B(5),C(90),D(3),E(0)

用户評論

【用戶】Jenny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第 27 條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當地直轄市、縣(市)( 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 一、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時。 二、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時。 三、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時。 四、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時。 前項都市計畫之變更,內政部或縣(市)(局)政府得指定各該原擬定之 機關限期為之,必要時,並得逕為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