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remeplz1688】評論
(A) 「直接審理主義」:指做成判決的法官必須親自到庭聆聽兩造陳述並為審理、法官必須直接接觸原始證據,避免間接證據之替代、調查證據必須由法院親自實施。法官非參與當事人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民訴221)。(B) 「言詞審理主義」:指審判程序的進行,原則上必須採取言詞陳述方式為之。與該主義相對的概念為「書面審理主義」,僅依照書面即可進行訴訟,無需經由言論辯論程序。
【陳冠儒(107錄事上榜)】評論
(C) 經當事人自認之事實,法院應逕採為判決之基礎 -- 辯論主義第二命題
【derek801204】評論
法官非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為直接審理主義之規定。
【不要讚.會被販售】評論
(D):民事訴訟法第22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