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hley】評論
第86條(感化教育處分) 因未滿十四歲而不罰者,得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第88條(禁戒處分1) 施用毒品成癮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 前項禁戒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相關法規】刑訴§481 --94年2月2日公佈修正前原條文--修正理由--自動比對內 容第89條(禁戒處分2) 因酗酒而犯罪,足認其已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 前項禁戒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相關法規】刑訴§481 --94年2月2日公佈修正前原條文--修正理由--自動比對內 容第...
【行百里者半九十】評論
(A)因未滿 14 歲而不罰者,得令入相當場所施以監護 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B)有犯罪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得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勞動場所,強制工作(D)因酗酒而犯罪,足認其已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者,於刑之執行前,得令入相當處所,強制治療 施以監禁
【SunnyFunny】評論
刑法第90條強制工作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前項之處分期間為三年。但執行滿一年六月後,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執行期間屆滿前,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法院得許可延長之,其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一年六月,並以一次為限。
【snoopy75smb】評論
(A)因未滿 14 歲而不罰者,得令入相當場所施以監護(X;感化教育。重大精神病患才用監護)(B)有犯罪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得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X;強制工作)(C)施用毒品成癮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O;酗酒亦是)(D)因酗酒而犯罪,足認其已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者,於刑之執行前,得令入相當處所,強制治療(X;禁戒。花柳病或性侵害犯才用強制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