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甲、乙、丙三人共有 A 地一筆,因協議分割不諧,由甲、乙為原告列丙為被告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問:如僅由原告甲一人單獨撤回起訴,是否發生撤回之效力?設若第一審法院已為本案終局判決後,案經上訴,原告甲、乙始向第二審法院撤回在第一審之起訴,其撤回是否合法?又訴訟若經合法撤回之效力若何?試附理由解答之。(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91076
統計:A(2718),B(618),C(155),D(441),E(1)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少數股東的權利、股東會的權限、公司股東會召集

用户評論

【用戶】群凱徐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公司法第 171 條股東會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第 173 條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股東得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依前二項規定召集之股東臨時會,為調查公司業務及財產狀況,得選任檢查人。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致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時,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第 220 條監察人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外,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召集股東會。

【用戶】南霸天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董事長召集董事會董事會召集股東會

【用戶】好貓咪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召集股東會1. 董事會2. 股東 (繼續一年,持有3%)3. 監察人 (必要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