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 關於證人之陳述,下列何者正確?
(A)未經兩造同意,證人可於法院外以書狀陳述
(B)證人以書狀陳述時,無須具結
(C)證人須依據文書、資料為陳述,或依事件之性質、證人之狀況,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命兩造會同證人於 公證人前作成陳述書狀
(D)遇證人不能到場之情形,不得就其所在地訊問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69029
統計:A(14),B(13),C(564),D(7),E(0)

用户評論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305條 (證人之訊問)遇證人不能到場,或有其他必要情形時,得就其所在訊問之。證人須依據文書、資料為陳述,或依事件之性質、證人之狀況,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命兩造會同證人於公證人前作成陳述書狀。經兩造同意者,證人亦得於法院外以書狀為陳述。依前二項為陳述後,如認證人之書狀陳述須加說明,或經當事人聲請對證人為必要之發問者,法院仍得通知該證人到場陳述。證人所在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訊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以該設備訊問之。證人以書狀為陳述者,仍應具結,並將結文附於書狀,經公證人認證後提出。其以科技設備為訊問者,亦應於訊問前或訊問後具結。證人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將第二項、第三項及前項文書傳送於法院,效力與提出文書同。第五項證人訊問、第六項證人具結及前項文書傳送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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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298條 (人證之聲明)聲明人證,應表明證人及訊問之事項。證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一併聲明之。民事訴訟法 人證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