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確定目標後,專注踏實的實現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第154條(要約之拘束力、要約引誘) 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第155條(要約之失效~拒絕要約1) 要約經拒絕者,失其拘束力。第156條(要約之失效~非即承諾2) 對話為要約者,非立時承諾,即失其拘束力。第157條(要約之失效~不為承諾3) 非對話為要約者,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諾之達到時期內,相對人不為承諾時,其要約失其拘束力。 第158條(要約之失效~非依限承諾) 要約定有承諾期限者,非於其期限內為承諾,失其拘束力。第159條(承諾通知之遲到及遲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