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愛作夢的平凡人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立法院不爽行政院長,行政院長可以反擊,要求解散立法院.立法院說是行政院的錯,行政院對總統說怎不說是立法院的問題,要不要解散他?你考慮清楚吧.總統僅是居中處理,實際上爭執的雙方是立法權和行政權.(須注意,總統諮詢立法院長的程序一定要有,但無論院長同不同意,總統都可以解散).此種立法可以顯示分權制衡精神.如果立法院說行政院有問題,結果效果卻是重組行政院,說不定實際上有鬼的真的在立法院,但卻奈何不了立法院,那這個體制就有缺失.(立法院竊喜偷笑:球員裁判觀眾都我的人,行政院你怎麼跟我玩?hahaha...)
【用戶】zechs 06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10F的見解有待商討。從歷史的解釋來看,修正條文是80年(1991年)通過,當時總統李登輝權力如日中天,國會也篤定國民黨過半。以當時情況來看,這修法是確立"總統"球員兼裁判,而不是立法院。因為行政院長由總統任命、總統也屬於國會多數黨,即總統一手抓了行政權,另一手至少"牽"著立法權再從憲法本質來看,增修條例第3條確立了變形的半總統制,也就是總統拿了權力卻不受制衡(可以比照蔡政府和馬政府,考量標準有二,誰是國會多數?誰受到立院制衡多?誰就是想玩真正的半總統制。有興趣深入探討可以參考:半總統制和變形半總統制)所以8F的懷疑才是正確的,原則上,正統半總統制(如法國)的總理(即行政院長)須出身國會多數黨或聯盟、或至少有國會多數支持;而當國會質疑總理的合法性時,依憲政慣例,總理必須滾,總統則必須從國會多數所認可的人選中挑選總理。而我國採用了變形的半總統制,造成滾的人是國會議員(解散國會並重新選舉)。現實一點來看,申論題考試寫這樣才會有分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