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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466-4條 (逕向第三審提起飛躍上訴)當事人對於第一審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終局判決,就其確定之事實認為無誤者,得合意逕向第三審法院上訴。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並連同上訴狀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民事訴訟法 第三編上訴審程序 第二章第三審程序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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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477-2條 (不得廢棄原判決)第三審法院就第四百六十六條之四所定之上訴,不得以原判決確定事實違背法令為理由廢棄該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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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473條 (上訴聲明範圍之限制)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被上訴人,不得為附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