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my Chien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 權利以其相互關係為區別標準,可分為主權利與從權利兩種。例如以抵押權擔保債權,則債權為主權利,而抵押權為從權利。惟主從乃相對之名詞,無主權利則從權利不能存在;無從權利則主權利縱非不存在,但主權利之一名詞必以主債權之存在為前提。 但債權則不是,附抵押權者有之,不附抵押權者亦有之,附抵押權者,固得稱之為主債權,其不附抵押權,又無其他從權利(如質權、保證等)者,則不得以主債權稱之也。應注意者,主權利與從權利係兩個權利,並非從權利係主權利之一部分。 又主權利與從權利與債權及物權之區別,不可混為一談,主權利為債權,從權利為物權者有之,如上述之債權與抵押權(物權)是;主權利為債權,從權利亦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