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 關於第二審法院自為判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第一審法院適用實體法錯誤之情形,第二審法院不得自為判決
(B)第一審訴訟程序之進行有重大瑕疵,有維持審級制度之必要,而兩造不同意就該事件由第二審法院裁判, 第二審法院仍可自為判決
(C)第一審訴訟程序之進行有重大瑕疵,有維持審級制度之必要,但兩造同意就該事件由第二審法院裁判,第 二審法院應自為判決
(D)不論在任何情形,第二審法院均應自為判決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60791
統計:A(25),B(31),C(423),D(19),E(0)

用户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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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451條 (廢棄原判決-將事件發回原法院或自為判決)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之瑕疵者,第二審法院得廢棄原判決,而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但以因維持審級制度認為必要時為限。前項情形,應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如兩造同意願由第二審法院就該事件為裁判者,應自為判決。依第一項之規定廢棄原判決者,其第一審訴訟程序有瑕疵之部分,視為亦經廢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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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453條 (言詞審理之例外)第四百五十一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二項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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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452條 (廢棄原判決-將事件移送於管轄法院)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但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不在此限。因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事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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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451條 (廢棄原判決-將事件發回原法院或自為判決)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之瑕疵者,第二審法院得廢棄原判決,而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但以因維持審級制度認為必要時為限。前項情形,應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如兩造同意願由第二審法院就該事件為裁判者,應自為判決。依第一項之規定廢棄原判決者,其第一審訴訟程序有瑕疵之部分,視為亦經廢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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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453條 (言詞審理之例外)第四百五十一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二項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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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452條 (廢棄原判決-將事件移送於管轄法院)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但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不在此限。因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事件移送於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