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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430條 (通知書應為特別之表明)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應表明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並記載當事人務於期日攜帶所用證物及偕同所舉證人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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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下列關於再審之敘述,何者正確? (A)對於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以「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為理由提起再審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 (B)再審之不變期間為二十日,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 (C)以「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為理由提起再審,其再審之理由知悉在後者,若自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D)再審之提出得以言詞為之公職◆民事訴訟法- 99 年 - 99年第二次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5550答案:A難度:適中25 下列何者不屬於提起再審之訴之理由? (A)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B)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經第二審法院確定之判決,就足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