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 依現行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再審之事由?
(A)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
(B)當事人發現未經訊問之新證人,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之裁判
(C)當事人發現有未經斟酌之證物,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之裁判
(D)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64794
統計:A(68),B(355),C(24),D(46),E(0)

用户評論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430條 (通知書應為特別之表明)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應表明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並記載當事人務於期日攜帶所用證物及偕同所舉證人到場。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下列關於再審之敘述,何者正確? (A)對於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以「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為理由提起再審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 (B)再審之不變期間為二十日,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 (C)以「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為理由提起再審,其再審之理由知悉在後者,若自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D)再審之提出得以言詞為之公職◆民事訴訟法- 99 年 - 99年第二次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5550答案:A難度:適中25 下列何者不屬於提起再審之訴之理由? (A)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B)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經第二審法院確定之判決,就足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

【用戶】Vita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刑事需要目擊證人民事最重就是賠錢了事和返還不當得利.不需要新人證出現,沒有參考價值民事就是純粹兩人間的私人糾紛得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