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 依現行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再審之事由?
(A)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
(B)當事人發現未經訊問之新證人,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之裁判
(C)當事人發現有未經斟酌之證物,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之裁判
(D)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64794
統計:A(68),B(355),C(24),D(46),E(0)

用户評論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430條 (通知書應為特別之表明)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應表明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並記載當事人務於期日攜帶所用證物及偕同所舉證人到場。

Vita】評論

刑事需要目擊證人民事最重就是賠錢了事和返還不當得利.不需要新人證出現,沒有參考價值民事就是純粹兩人間的私人糾紛得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