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Ellen Che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裁判字號: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32 年上字第 3722 號要 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項所謂同居人,係指與應受送達人居在一處共同為生活者而言,至應受送達人之佃戶,如與應受送達人並非共同為生活者,自不能謂為同居人。
【用戶】喵言喵語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間接送達(補充送達)民訴§137 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如同居人或受僱人為他造當事人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同居人:指與應受送達人居住一處且共同生活者,通常為父、母、子女或配偶等。同居人不以有親屬關係者為限。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137條 (補充送達)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如同居人或受僱人為他造當事人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