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 關於訴訟代理人之委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訴訟代理人委任之效力原則上及於每一審級
(B)當事人就特定訴訟於委任書表明其委任不受審級之限制,該委任雖未經公證,其效力仍及於每一審級
(C)於第一審訴訟程序,訴訟代理人原則上可委任非律師之人為之
(D)訴訟代理人非經當事人特別委任,不得為捨棄、認諾、訴之撤回或訴訟上和解之行為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98897
統計:A(13),B(9),C(33),D(489),E(0)

用户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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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70條 (訴訟代理人之權限)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或領取所爭物,準用前項但書之規定。如於第一項之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前條之委任書或筆錄內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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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70-1條 (訴訟代理人之權限)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該訴訟代理人得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當事人自行委任訴訟代理人或表示自為訴訟行為者,前項訴訟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前項情形,應通知選任之訴訟代理人及他造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