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jasper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參考法條:憲法第十六條、訴願法第一條】什麼情形可以提起訴願?(一)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例如:勞工保險之給付核定、外籍勞工之聘雇許可、勞動基準法之罰鍰……等等。人民如對上述行政處分認為有違法或不當,致損害自身權利或利益者,可以對之提起訴願,請求撤銷該行政處分。(二)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 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但是,如果人民是希望請求確認行政機關所作的行政處分無效、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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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三章 訴 願 程 序 第一節 訴願之提起第60條(撤回訴願) 訴願提起後,於決定書送達前,訴願人得撤回之。訴願經撤回後,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願。【裁判字號】:44年判字第44號【裁判案由】:銀樓停業【裁判日期】:民國 44 年 10 月 04 日【裁判要旨】:當事人於終局判決後,不得就同一法律關係更行起訴,此為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違背此原則者,即為法所不許。 參考法條:行政訴訟法 第 29 條 (31.07.27)民事訴訟法 第 399 條 (34.12.26)【裁判字號】:41年判字第15號【裁判案由】:回復及變更地目等則【裁判日期】:民國 41 年 11 月 03 日【裁判要旨】:一、本件關於回復地目等則及變更等則之請求,亦即屬於前案關於該項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