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riven chang
【年級】
【評論內容】<民法第426-2條第1項:「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民法第426-2條第2項:「前項情形,出賣人應將出賣條件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權人於通知達到後10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買者,視為放棄。」<民法第426-2條第3項:「出賣人未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而為所有權之移轉登記者,不得對抗優先承買權人。」
【用戶】homyeh(我已上榜大家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民法第426-2條第1項:「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民法第426-2條第1項:「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民法第426-2條第2項:「前項情形,出賣人應將出賣條件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權人於通知達到後10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買者,視為放棄。」 <民法第426-2條第3項:「出賣人未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而為所有權之移轉登記者,不得對抗優先承買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