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6. 根據「教師法」第 17 條規定,以下哪一項不是教師的義務?
(A)從事與教學有關的研究、進修
(B)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
(C)參與教師組織
(D)擔任導師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93333
統計:A(77),B(8),C(1407),D(83),E(0)

用户評論

陳小花】評論

貳、教師的權利與義務一、教師的權利:有關教師的權利規定,主要訴諸於教師法第十六條及相關法令,分述如下:(一)校務參與權: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教師可藉由校務會議、教學研究會、行政會議等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二)生活保障權: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教師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利及保障。(三)進修研究權: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教師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之權利。(四)專業結社權:教師法第十六條第四款規定,教師有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五)申訴訴訟權: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五款規定,教師有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

Nia Huang】評論

參加教師組織為教師的「權利」(教師法第16條)

張琬婷】評論

那A是不是也算是權利?求各位大大幫忙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