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cks.shih已考上】評論
憲法第56條: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 統任命之。 行政院秘書長,係依《行政院組織法》規定設置之職位,由行政院院長任命,綜理行政院幕僚事務。 行政院組織法第12條: 行政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綜合處理本院幕僚事務;副秘書長二人,其 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幕僚事務。 行政院置發言人一人,特任,處理新聞發布及聯繫事項,得由政務職務人 員兼任之。
【acs3s54】評論
特任是指什麼呢?
【Jasper】評論
特任是在簡任之上的文官
【ppiigg0921】評論
副 長 不 管 部三嬸(省) 分享 希望有幫助 (行政院長提請總統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