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3 二個類似事項,法律僅對其一有規定,對另一卻未規定,若認二者應獲得相同之結果時,可採取下列何項解釋方法,以填補法律規定之缺漏?
(A)補正解釋
(B)當然解釋
(C)類推解釋
(D)擴張解釋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65919
統計:A(348),B(296),C(5483),D(205),E(0)

用户評論

jacks.shih已考上】評論

【類推解釋】:

kyorichard30(】評論

答案應為(C)類推解釋照樓上詳解:類推解釋:係指法律對於某種事項並未以明文直接規定,但對於其他類似事項因已有規定,故可直接援引類似事項的規定內容適用到未規定的法律當中,加以比附援引以為解釋定,故可直接援引類似事項的規定內容適用到未規定的法律當中,加以比附援引以為解釋

Kylan】評論

A補正解釋:又稱為補充解釋,係指法律條文規定的內容有明顯的疏漏或錯誤時,綜觀法律全文加以推論,以為補充或修正的解釋。例如憲法只規定行政院和考試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的職權,並未規定監察院及司法院也有此權,釋字第三號及第一七五號解釋即做了補正解釋,認為監察院及司法院也應有此職權。B當然解釋:係指法律條文雖未明白規定,但根據當然的事理,可以因而認為某種事項當然包括在適用範圍之內,始能正確適用法律於社會生活之中。例如刑法第二六二條第一項規定:「吸食鴉片或施打嗎啡或使用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者,處六月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此處的「吸食」即應包括吞食,始能彰顯立法目的於社會生活中所欲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