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Hua Fang】評論
特殊教育法(98.11.18)第 9 條 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四.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第9條 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4.5;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5。
【黑白貓】評論
乘法要加強 ! 50億*5%= 2.5 億
【Fountain Chen】評論
中央 4.5地方 5
【aaquaway】評論
中央是 4.5%地方是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