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iam3388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警職法第三條第二項
【用戶】老天爺眷顧努力的人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警察行使職權已達成其目的,或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成時,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警察行使職權,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手段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