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七條,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 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多少小時?
(A)2
(B)3
(C)4
(D)6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69091
統計:A(3),B(533),C(10),D(4),E(0)

用户評論

【用戶】建佑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警察職權行使法 ( 民國 100 年 04 月 27 日 )第 7 條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用戶】楊仲彥

【年級】小三上

【評論內容】24小時是管束

【用戶】泡泡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管束是第19條針對瘋、醉、自殺、鬥毆,得為管束,管束時間不得逾24h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