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若語】評論
從勞動法之觀點,勞動三權係指團結權、團體協商權(又稱團體交涉權)、爭議權(又稱罷工權),鑒於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攸關國家安全及社會公共利益,世界各先進國家如美、英、德、法、日等國之立法例,其中除法國於其國家公務人員法第十條明定,公務人員得依有關法律規定之範圍行使罷工權;英國對公務人員之爭議權或罷工權,法律上未明文禁止,但依敕令,參加爭議行為者,應受懲戒處分;美國部分州如明尼蘇達州、賓州、夏威夷州等以制定法方式賦予公務人員罷工權(此乃各州自行立法例,並未普及全國,聯邦相關法律,不准公務人員罷工)外,其餘各國,均明文禁止公務人員之罷工權。http://www.mocs.gov.tw/pages/detail.aspx?Node=615&Page=2063&Index=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