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吳安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內政部組織法 第18條(部長政務常務次長之設置)內政部部長,特任;綜理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置政務次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輔助部長處理部務。第19條(人員編制)內政部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九人至十一人,司長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司長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八人至十二人,視察二十六人至三十二人,技正八人至十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六人,視察七人,技正二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四十七人至五十三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編審六人至十二人...
【用戶】duke_tea8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職等為職責程度的區分: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職等係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之區分;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就其工作職責及所需資格,依職等標準列入職務列等表。因此,職等實際上是職責程度高下之區分。職等與職責程度關係密切,所以職責程度的調整,可能引起職等的變動,但未必涉及官等的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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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內政部組織法 第18條(部長政務常務次長之設置)內政部部長,特任;綜理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置政務次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輔助部長處理部務。第19條(人員編制)內政部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九人至十一人,司長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司長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八人至十二人,視察二十六人至三十二人,技正八人至十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六人,視察七人,技正二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四十七人至五十三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編審六人至十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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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職等為職責程度的區分: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職等係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之區分;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就其工作職責及所需資格,依職等標準列入職務列等表。因此,職等實際上是職責程度高下之區分。職等與職責程度關係密切,所以職責程度的調整,可能引起職等的變動,但未必涉及官等的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