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8 張三在 102 年 2 月 1 日初任公務人員,分發至基隆市政府民政處擔任科員職務,假設無任何職前年資,其 102 年事、病假,至多可請幾日?
(A)事假 5 日、病假 26 日
(B)事假 4.5 日、病假 26 日
(C)事假 5 日,病假 28 日
(D)事假 4.5 日、病假 28 日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22318
統計:A(37),B(35),C(145),D(16),E(0)

用户評論

貼貼樂 ( ̄︶ ̄)↗】評論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第7條公務人員至年終連續服務滿一年者,第二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七日;服務滿三年者,第四年起,每年應給休假十四日;滿六年者,第七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二十一日;滿九年者,第十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二十八日;滿十四年者,第十五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三十日。初任人員於二月以後到職者,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一月起核給休假;其計算方式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第三年一月起,依前項規定給假。

covie689】評論

因為法條規定,只有事假才需依比例算天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