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警察對公共活動參與者所蒐集保存之資料,除經起訴且審判程序尚未終結或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者外,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多久銷毀之?
(A)半年內
(B)一年內
(C)二年內
(D)三年內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72727
統計:A(2),B(17),C(3),D(0),E(0)

用户評論

Kai Lan】評論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9條依第二項但書規定保存之資料,除經起訴且審判程序尚未終結或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者外,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一年內銷毀之。

寫了再說】評論

第9條(以攝影、錄音或科技工具蒐集資料)  警察依事實足認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參與者之行為,對公共安全或秩序有危害之虞時,於該活動期間,得予攝影、錄音或以其他科技工具,蒐集參與者現場活動資料。資料蒐集無法避免涉及第三人者,得及於第三人。   依前項規定蒐集之資料,於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結束後,應即銷毀之。但為調查犯罪或其他違法行為,而有保存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依第二項但書規定保存之資料,除經起訴且審判程序尚未終結或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者外,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一年內銷毀之。

鄭聖勳】評論

這種題型必須注意題目有沒有問"含延長"如果有的話是要選 2年 !!! (原則1年+延長以一次1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