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關於送達,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送達原則上應由法院書記官依職權為之
(B)當事人指定送達代收人向法院陳明者,應向該代收人為送達
(C)寄存送達時,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門首,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
(D)公示送達時,可選擇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於法院公告處,或者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擇一為之而生效力。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86127
統計:A(14),B(7),C(10),D(136),E(0)

用户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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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150條 (職權公示送達)依前條規定為公示送達後,對於同一當事人仍應為公示送達者,依職權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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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149條 (聲請公示送達之事由)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駁回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原告或曾受送達之被告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受訴法院陳明,致有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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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145條 (囑託送達-於外國為送達)於外國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不能依前項規定為囑託送達者,得將應送達之文書交郵務機構以雙掛號發送,以為送達,並將掛號回執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