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下列關於訴訟參加之敘述,何者正確?
(A)已參加訴訟之參加人,得輔助一造當事人對於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B)參加人是否就兩造之訴訟具有利害關係,法院應依職權審查
(C)獨立參加人之行為與所輔助之當事人之行為相牴觸者,不生效力
(D)他造當事人得主張本訴訟裁判之效力及於參加人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98095
統計:A(314),B(48),C(80),D(11),E(0)
用户評論
【用戶】龜龜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A的答案請參照民訴58條之3(法有明文)第 58 條 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參加,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就兩造之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於前訴訟程序中已為參加者,亦得輔助一造提起再審之訴。C之所以不對..因為訴訟參加人有分(輔助訴訟參加)與(獨立訴訟(主)參加).前者是輔助當事人..後者是以兩造當事人為被告..獨立提起訴送..所以獨立訴訟參加人當然是跟當事人相牴觸的!!
【用戶】Joana Lin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請問被告與原告n以外的都算是訴訟參加人嗎,也就是厲害關係人嗎??謝謝~nnnnnn
【用戶】Lin_400AndMe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跟你講的完全不一樣,建議找本書來翻喔,參加人的用意是為了判決後訴訟標的影響到的利害關係人讓他們提早近來參加訴訟達到訴訟經濟目的。
【用戶】高文君
【年級】研一下
【評論內容】D參加效力僅及於參加人與被參加人間,不及. 於參加人與他造當事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