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na Tu】評論
(B)所有人
【Ellen Chen】評論
第 10 條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物權定義:民法第757條 物權除依法律或習慣外,不得創設。
【Ellen Chen】評論
動產物權與不動產物權的區別 1) 取得方法不同。不動產物權的取得方法主要為繼受取得,而動產物權有多種取得方法。 2) 公示方法不同。不動產物權的公示方法為登記,動產物權的公示方法通常為交付。 3) 行使方面不同。不動產物權的行使與公共利益緊密相關,受到較多的法律限制。 4) 爭議管轄方面不同。不動產物權的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的裁判機構管轄,而動產物權則不盡然。